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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影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5月02日作者:lx

为推动互联网播出影视节目的规范发展,推进影视节目的网络版权保护,建立有序的电影电视节目网络播出版权交易市场,促进电影电视制片和网络播出两个行业的合作与发展,遵照“互利共赢、规范管理、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联合制定此规则。

  一、本规则所称电影电视制片单位是指签署本规则的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网络播出单位是指利用互联网播出技术提供影视作品播放、且签署本规则的互联网运营单位。

  二、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派出代表,组成网络影视发展CEO联席会,由该联席会确定本规则的有关细节。CEO联席会建立长效机制,设立网络影视发展CEO联席会秘书处,秘书处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及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派出专职人员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影视制片行业承诺规范交易,以合理公允的市场价格促进广播影视节目在互联网的传播,不进行哄抬价格、重复授权、虚假授权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当行为由相关细则进行规定;如出现细则规定禁止的情况,由影视行业协会内部通报或发布黑名单,并上报影视制片主管部门。

  四、三方行业协会应积极沟通建立公平合理的影视节目网络传播方式和价格制度规则。

  五、网络播出单位承诺在思想认识、公司制度建设、技术开发等方面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版权保护,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合法经营,维护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网络播出单位应就版权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和措施。就此的自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各方协会将定期发布版权信息公告,主要包括:版权权属信息、版权授权信息、版权保护信息。

  (二)网络播出单位承诺不通过任何方式播出各方协会联合公告的版权保护信息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同时限制此类作品的网络用户上传等行为。

  (三)网络播出单位承诺:对事先已告知被盗版的影视作品坚决实行屏蔽;对是否构成盗版的影视作品难以确认的,在知悉各方协会公告信息内容之后立即进行删除或屏蔽等处理。

  (四)网络播出单位承诺在提供广播影视节目网络播放时,主要以在线观看服务为主。如果未获得版权人的下载服务授权,在播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版权保护措施。

  (五)其它必要的版权保护措施。

  三方行业协会将进一步确定上述内容具体执行方式的相关细节,并定期就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三方行业协会在版权保护中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探讨建立黑名单公示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影视制片单位在诉讼前向三方行业协会举报涉嫌侵权的网络播出单位及涉嫌侵权详细信息,包括权属信息、侵权信息的截屏或其他证据文件等。

  (二)三方行业协会共同审查涉嫌侵权的情况,并敦促争议各方快速落实解决方案。

  (三)三方行业协会对执行不力的单位给予内部警告,违规情节严重的单位将被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四)三方行业协会对于不能履行本规则第四条承诺的网络播出单位进行警告,并列入黑名单。

  (五)三方行业协会以共同名义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官网(www.iscu.cn) 与电视制片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tvcc.com)公示进入黑名单的单位。可能被黑名单公示的单位包括:签署本规则的网络播出单位和影视制片单位以及相关版权保护和交易可能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虽未签署本规则、但经三方协会确认严重侵犯版权的网络播出单位和影视制片单位等。

  (六)对列入黑名单15日后,仍无改善的严重侵权的网络播出单位,三方行业协会将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提交行政处罚的建议。

  七、三方行业协会加强与会员单位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沟通协调,设立专门的版权公告联络人制度,定期收集整理版权授权及维权状况。三方行业协会对于对外授权、达成独家合作的影视作品定期发布版权公告,公告指定媒体为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官网(www.iscu.cn)。

  八、三方行业协会应就上述版权合作及保护进一步确定详细可行的规则。同时,推进有关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九、三方行业协会的签约成员单位同意提供必要的推进此规则需要的使用经费,作为版权保护与发展的公益性基金。

  十、三方行业协会将在签署规则后,由网络影视发展CEO联席会具体制定相关操作细则,包括:

  (一)黑名单实施细则;

  (二)版权作品采购规范;

  (三)版权保护与发展公益基金的收取与使用办法;

  (四)三方行业机构对版权传播纠纷的内部调解与确认机制;

  (五)三方行业协会版权公告联络人定期沟通机制;

  十一、此规则将由签约单位签署后正式生效;

  十二、此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版权工作委员会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制片委员会。

 

原作者: 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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